臨時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有什麼?

一、臨時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有什麼?

臨時勞動合同法的內容有什麼?

臨時工的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包括:

1. 招用的工種和崗位,完成生產任務的數量、質量指標;

2. 被招用者須具備的條件,勞動合同的期限;

3. 勞動報酬、勞動保險、福利待遇;

4. 生產、工作的環境條件,勞保用品發放具體規定;

5. 勞動紀律、工作時間、獎懲規定;

6. 雙方違反合同的責任和具體賠償規定,以及雙方認爲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應一式兩份,雙方各自儲存。在履行在確需變更勞動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同意。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受法律保護,雙方應嚴格履行。如發生糾紛,由勞動爭議調解機構調解。調解不成的,由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予以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臨時工勞動合同書》統一由市勞動局制訂。

二、怎樣的臨時勞動合同不具有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無效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引起無效的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主體不合格。如受僱一方提供了假的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不合法,即勞動合同有悖法律、法規及善良風俗,或是損害了國家及社會的公共利益。如約定製造冰毒、假鈔等。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表示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合意的產物,應該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違背一方的真實意願,因而是無效的。

4.合同形式不合法。這是指勞動合同沒有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也未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鑑證的勞動合同沒有鑑證等。在一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採取補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後,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雖然是臨時工,但是也是受到我國《勞動合同法》得保護的。臨時勞動合同裏面必須包括受聘者必須滿足的條件與具體的勞動期限,同時要特別注意勞動的報酬,保險和其他福利待遇,以及勞動期間的整個工作環境條件和具體工作時間與地點,雙方如果違反了勞動合同,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都應該寫在臨時勞動合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