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違約情況有哪些

1、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

勞動合同違約情況有哪些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勞動者的違約責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違法行爲,用人單位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而且用人單位不能隨意的辭退員工。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違約的責任形式主要指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根據國務院頒佈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17條規定,對"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規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工作不負責,經常生產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要責令賠償經濟損失。賠償金額由企業根據情節輕重確定,從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額一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勞動法》第95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保護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對女職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02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除了要負經濟賠償責任外,有時還要承擔行政責任。如職工違紀後,企業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辭退和經濟懲罰等處分。企業違反《勞動法》有關工資、工時、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規定和標準的,由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用人單位及其責任人員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務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實際上是一種保證勞動者提供勞務和用人單位支付勞務費的擔保形式。實踐中,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達成協議,法律上沒有強制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