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裏的職務和工種是一般是由企業行政人事部門負責填寫,具體從事什麼工作,就填什麼工種,至於職務,一般不直接填寫,除非是主要管理崗位。【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