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開具離職證明嗎?

現如今,離職和入職都是最平常不過的事情了。大多數人辦理完離職手續之後就會離開公司,並不會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其實這樣的做法是不對的。一般公司在進行面試的時候都會要求離職人員出具離職證明,只有少數公司不做要求。

一定要開具離職證明嗎?

一定要開具離職證明嗎?

離職證明可以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已經解除了勞動合同,並且沒有發生任何糾紛。離職證明中應當明確的列明勞動合同的期限、解除或者終止的日期、員工的工作崗位以及工作年限。勞動者在辦理離職證明時最好申請加蓋公司的公章,這樣的效力會強一些。如果單位沒有主動開具,離職員工可以就此提出要求,因爲開具離職證明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盡的義務。

勞動者想要入職新公司是需要證明自己已經與原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的,一般都是採取出具離職證明的方式來進行證明。但是也有的公司,當員工無法提供離職證明時會要求他們書寫一份聲明,聲明中會列明與離職證明相似的內容,保證如果今後因勞動合同或者原公司發生糾紛產生的損失由該員工負責。

我國法律明文規定了用人單位是不可以招用那些沒有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的。如果因爲招用此類人員給原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該錄用單位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因此很多用人單位的人事部門在招錄人才時很看重離職證明,小夥伴們在離職時最好開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