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如何計箅交個稅嗎?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徵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補償如何計箅交個稅嗎?

(一)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用),其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法規,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法規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徵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二)、解除勞動合同的一次性補償金的計算步驟和方法。在計算稅款時,可以扣除以下兩項:

1、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

2、解除勞動合同的上一個月個人負擔的社保費。

(1)計算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如未超過,則不納稅,瀋陽市上年度的職工平均工資爲38553元,3倍的數額爲115659元。

(2)計算月工資薪金,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進行平均計算,以其商數作爲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3)扣除當月保險費之後與扣除標準進行比較,如未超過扣除標準,不納稅;

(4)超過扣除標準,計算每月個人所得稅;

(5)計算應納稅總額,爲每月應繳納個稅金額與工作年限的積(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

在我們的日常的實踐中,並不是任何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都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單位在合同生效的固定期限內如果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經認定員工無過錯之後是需要向員工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的。該筆費用還是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的方式繳納個稅,可也將補償金額過大的根據工作年限進行平均,也就是平均每月繳納個稅的情況也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