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超齡爲由否定勞動關係嗎?

一、不能以超齡爲由否定勞動關係嗎

不能以超齡爲由否定勞動關係嗎?

不能以超齡爲由否定勞動關係。

勞動法第十五條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並未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做限制性規定,不宜以超過退休年齡爲由否定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二、員工曠工多久算解除勞動關係

關於曠工幾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問題,《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

至於曠工幾天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可以制定單位內部管理制度,根據情況自己制定。如果單位沒有員工手冊規定曠工幾天是嚴重違反單位制度,只是口頭告訴職工,是無效的。員工不需要遵守口頭的規定,只需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即使是因嚴重違反制度而辭退員工,用人單位也應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如果只是口頭通知被辭退,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