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當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者還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那麼勞動合同的期限應當自動延續到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爲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第3、4款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和終止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員工的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在三期結束後,終止員工的勞動關係,那麼就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和第47條規定,支付經濟賠償金。法律依據:《勞動法》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