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XX與龍XX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原告:鞠XX,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合川區。

鞠XX與龍XX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委託訴訟代理人:何XX,重慶XX律師。

被告:龍XX,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漢族,住重慶市合川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秦秀亮,重慶典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鞠XX與被告龍XX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於2016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後,依法由代理審判員吳亞萍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鞠XX及其委託代理人何XX,被告龍XX的委託代理人秦秀亮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鞠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59751.45元、誤工費36000元、護理費15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50元、營養費14400元、鑑定費3400元、殘疾額賠償金108956元、交通費2000元、後續醫療費100000元、精神撫慰金6000元,合計346357.45元;二、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11月14日原告參加親朋的婚宴在被告經營的”飽食XX靚湯”餐館吃飯。13時許,原告上廁所後下臺階時由於被告安全措施不當(地面有水,地面溼滑)而摔倒,導致原告受傷。原告受傷後被送往合川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爲股骨骨折,住院17天。後經合川區司法鑑定所鑑定,傷殘等級爲九級傷殘,需左髖關節置換,一次需40000-50000元,使用期限爲10-15年更換一次。誤工期爲360天,護理費150日,營養費180日。由於被告經營餐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賠償原告的損害。

被告龍XX辯稱:1、被告餐館的地面及廁所並不溼滑,餐館內也貼有小心地滑的標誌,被告方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原告作爲完全民事行爲主體,其在行走過程中應儘自己的注意義務,摔倒造成的損害應由原告自己承擔;2、被告在原告受傷後已支付2000元醫藥費;3、原告在本次起訴前曾經向法院起訴過,上次審理中經法院委託對傷殘等級進行鑑定,鑑定結論爲原告無傷殘等級,之後原告採取撤訴後再自行委託鑑定的方式,迴避了法院的對外鑑定程序,且達到了損害實體結果的程度。故法院不應當採信原告自行委託的傷殘鑑定意見;4、對原告主張的具體賠償項目,在質證階段具體發表意見。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被告繫個體工商戶,”飽食XX靚湯”系其經營餐館使用的名稱,未在工商登記該字號名稱。2015年11月14日,原告在被告經營的該餐館內參加婚宴時,在上廁所後下臺階時摔倒並受傷。原告受傷的該廁所地面無明顯積水,但廁所內有腳印等印記,存在水漬,被告餐館外的地面、牆壁以及廁所外的洗手檯上有”小心地滑”的警示標誌。

原告受傷後,經120送往重慶市合川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17天。診斷爲:左股骨頸骨折頭下型。出院醫囑:1、門診隨訪及複查X片(1、3、6月、1年、2年);2、在專業醫師指導下進行功能鍛鍊;3、1月後扶柺杖下地行走。產生住院醫療費58426.65元、輸血費945元、購買不鏽鋼助行器、坐便器348.45元,合計59720.1元。其中被告已支付原告醫藥費2000元。

2016年1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訴被告違反安全保障責任糾紛即(2016)渝0117民初967號案件,在該案審理過程中,經本院委託重慶市獒鑑司法鑑定所對原告的傷殘等級以及誤工時限進行鑑定,該所出具鑑定意見書認爲原告的左股骨骨折的損傷沒有達到傷殘等級標準,併產生鑑定費1400元。原告對該鑑定意見書結論不服,於2016年5月31日向重慶市江北區司法局反映獒鑑司法鑑定所鑑定違規執業,並於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撤回起訴。

江北區司法局於2016年7月28日出具調查回覆一份,覈實工作人員在檢查時存有工作失誤,把後伸誤寫爲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