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訴訟代理人:冉書平,重慶XX律師。
被告:張XX,男,漢族,1981年9月5日生,住貴陽市雲巖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珺,貴州慧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X,貴州XX。
被告:貴州省興仁市公安局,住所地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仁縣東湖街道辦事處市府南XX。
負責人:李XX,職務:局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牟XX,男,系公安局法制大隊隊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餘XX,貴州XX律師。
被告:貴州XX公司,住所地貴州省貴陽市觀山湖區騰祥·邁德國際一期第A2幢(A2)1單元22層1號。
法定代表人:陳XX,職務:董事長。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X,男,漢族,系公司職工。
原告何XX訴被告張XX、貴州省興仁市公安局、貴州XX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原告何XX於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請撤訴。
本院認爲,原告的撤訴是在法律允許範圍內對自己權利所作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的撤訴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何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281元,減半收取2140.5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員 劉詠梅
人民陪審員 廖書英
人民陪審員 範志華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丁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