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標準

凡本縣戶籍,年滿16週歲(全日制學校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在職人員和離休、退休(退職)人員,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鄉居民,均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帳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