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合同能確認爲勞動關係嗎,誤認後有什麼後果?

承包合同能確認爲勞動關係嗎,誤認後有什麼後果?

在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將承包合同確認爲勞動關係的問題,一般來說承包合同屬於勞務關係,而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是有一定的區別的,但是對於承包合同是否能夠確認勞動關係,很多人還是不是太瞭解的,那麼承包合同能確認爲勞動關係嗎,誤認後有什麼後果?

一、是否可以確認爲勞動關係

根據原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雖然雙方簽訂的是承包合同,但一旦雙方產生爭議,勞動者提出要確認勞動關係時,勞動仲裁委員會、法院等裁判機構一定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對雙方的關係進行實質審查,尤其是要根據以上的規定對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進行實質審查,而不會僅僅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的名稱進行裁判。在實踐中,“名爲勞務合同、實爲勞動合同”的類似判決或者裁定有很多。

二、誤認後的後果

對於個人與單位之間簽訂以提供一定勞務爲內容的協議,某些情況下確實很難界定究竟爲勞務關係還是勞動關係,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出現勞務關係勞動化的趨勢,也就是說一旦產生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在按照本文所述的認定勞動關係的三個要件進行考評後仍無法準確判定的,一般都會按照勞動關係處理。所以涉及個人與單位之間簽訂的協議,單位務必謹慎,透過分析雙方各項具體的權利義務再決定簽署何種性質的協議。目前實踐中較爲一致、爭議較小的觀點是: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退休待遇的人員,在單位工作,雙方之間可簽訂勞務協議,而不用簽訂勞動合同。

其實現實生活中並不是這樣的,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有着本質的區別,也就是說並不是將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混爲一談,如果不慎將勞務關係誤認爲勞動關係的話可能會影響到相應的退休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