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個稅之前先扣社保嗎?

一、在扣個稅之前先扣社保

扣個稅之前先扣社保嗎?

先減社保和各種需要從工資里扣除費用,再減個稅5000元起徵點,剩下的工資在按相應比例扣除個人所得稅

個稅=(工資-社保費-其他費用-5000)乘對應比例-速算扣除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爲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因此,依據上述規定,公司在爲個人繳納和應由職工個人繳納的社保基金時,只要不超過當地政府所規定的比例,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社保扣除數應包含公司爲個人繳納的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超過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允許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二、單位從工資中代扣代繳的費用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下列費用:

1、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2、員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

3、協助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由員工負擔的撫養費、扶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用人單位還可以從員工工資中扣減下列費用:

1、員工賠償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費用;

對於這一條的規定應該注意,員工是否給單位造成損失不是由單位單方面說了算了,如果單位認爲造成損失,而員工認爲沒有造成損失的話,單位扣除工人的工資是會存在問題的。因爲很多單位可能片面的,擴大化的,甚至是錯誤的將某些損失轉嫁到工人的頭上,這就不合理了。那麼在出現這樣的爭議時,到底由誰說了算了,勞動法方面的法律法規未見有具體的規定。因此,在到底是誰造成損失的事實認定上還是應該透過仲裁、訴訟的司法程序來認定。當然了,如果用人單位和工人就誰造成了損失達成一致的話,那當然可以直接從工資中扣除了。

2、用人單位按照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的違紀經濟處罰;

對於這條的規定也應該注意一下:單位的規章制度應該是依法制訂的,“依法”又包含兩點,第一是內容依法,即規章制度的內容不得違反勞動法及相關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第二,程序必須依法,即必須是透過民主程序制訂的,進行了公示,大家都知道該規章的存在。

用人單位一次扣除賠償經濟損失的費用和違紀經濟處罰的費用不得超過員工月工資的20%。

我們知道勞動者的工資收入要是達到了一定的標準,那麼對於超過標準的部分,就會被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這個個稅往往是由所在的用人單位來代扣代繳,但是在計算個稅的時候是否應當先除開需要繳納的社保費用呢?答案實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