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斷失業保險,可以補繳但需要由單位進行補繳,社保機構不接受的個人補繳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時間是由失業人員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決定的,最長可以領24個月的失業金。《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