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

第一部分 協議

勞務作業發包人: (以下簡稱發包人)

勞務作業承包人: (以下簡稱承包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及其他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訂立本合同。

1、工程名稱: 

2、分包合同內容:

2.1本合同分包範圍: 

2.2本合同勞務作業內容: 

3、工程地點: 

建築面積: 

4、合同價款總額 元(人民幣),

大寫 元。

5、分包工作期限

開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總日曆天數爲: 天

6、勞務作業人數: 人。

7、組成本合同的檔案及優先解釋順序如下:

(1)本合同; 

(2)中標通知書(如有);

(3)投標書及其附件(如有);

(4)專用條款;

(5)通用條款;

(6)標準、規範及有關技術檔案;

(7)圖紙及工程量清單;

(8)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包人和承包人協商一致的其它書面檔案;

8、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發包人、承包人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發 包 人: (合同專用章) 承 包 人: (合同專用章 ) 

地 址: 住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聯繫電話:

第二部分 通用條款

9、發包人權利和義務:

9.1勞務分包合同約定的勞務作業完成後,發包人自收到承包人依照約定提交的結算資料之日起28日內完成審覈並書面答覆承包人;逾期不答覆的,視爲發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結算資料。

9.2上款所述結算程序完成後,發包人應當自結算完成之日起28日內支付全部結算價款。合同價款的支付應當以銀行轉帳的形式辦理。

9.3負責編制施工組織設計,統一制定各項管理目標,編制施工計劃、物資需用量計劃表,實施對工程質量、工期、安全生產、文明施工、計量析測、實驗化驗的控制、監督、檢查和驗收。

9.4統籌安排、協調解決非承包人獨立使用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工作用水、用電及施工場地。

9.5按時提供圖紙,及時交付應供材料、設備,所提供的施工機械設備、週轉材料、安全設施保證施工需要。

9.6隨時對承包人實施的勞務作業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工程質量,對存在的質量隱患及時提出整改要求。

9.7及時籤認勞務作業變更洽商及確認承包人停工、窩工損失。

9.8認真執行安全技術規範,嚴格遵守安全制度,制定安全防護措施,提供安全防護設備,確保施工安全。

9.9檢查承包人工人持證情況,禁止未獲得相應資格證書的工人進入施工現場。

9.10在發現承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行爲時,應自發現之日起60日內書面告知承包人並提出明確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權利的,視爲放棄此項權利。

9.11行使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對承包人行使扣款權利時,應當採用書面方式並獲得承包人有相應委託權限的人員的書面認可。

9.12按照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規定的要求爲本項目作業人員辦理工傷保險

9.13承包人按約定完成勞務作業,必須由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的第三方進行配合時,發包人應配合承包人工作或確保承包人獲得該第三方的配合。

9.14其它發包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10、承包人權利和義務:

10.1組織具有相應資格證書的工人(持證上崗率100%)投入工作;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有關規章制度。

10.2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

10.3按發包人要求提交施工計劃,以及與完成施工計劃相應的勞動力安排計劃,經發包人批准後實施。

10.4按照設計圖紙、施工驗收規範、有關技術要求及施工組織設計精心組織施工;投入足夠的人力,確保工期;服從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自備勞動保護用品,確保施工安全。

10.5承擔由於自身責任造成的質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現場管理不符合規定造成的損失及各種扣款。

10.6自覺接受發包人及有關部門的管理、監督和檢查;接受發包人隨時檢查其設備、材料的保管、使用情況,及其操作人員的有效證件、持證上崗情況。

10.7按發包人統一規劃堆放材料、機具,按發包人標準化工地要求設定標牌,搞好生活區的管理,做好自身責任區的治安保衛工作。

10.8做好成品保護工作。

10.9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包人提供的承包人使用的機具、週轉材料及其他設施。

10.10承包人保證與施工管理、作業人員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並每月向發包人提供上月本企業在本項目上所有施工管理、作業人員的勞動合同簽署情況、出勤情況及工資覈算及支付情況的蓋章書面記錄。除此書面記錄的用工行爲外,承包人在本項目不存在其他用工行爲。

10.11配合發包人按工程發包人或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進行的涉及承包人工作內容、施工場地的檢查;配合發包人對隱蔽工程、工程竣工的驗收工作。

10.12發包人或施工場地內第三方的工作必須由承包人配合時,承包人應按發包人的指令予以配合。

10.13在勞務作業中發現古墓、古建築遺址等文物和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質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並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

10.14勞務作業全部內容經驗收合格後,承包人應當按照勞務分包合同的約定及時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不得以雙方存在爭議爲理由拒絕將該勞務作業交付發包人。

10.15在發現發包人存在未按照約定履行本合同行爲時,應自發現之日起60日內書面告知發包人並提出明確要求,逾期不行使告知權利的,視爲放棄此項權利。

10.16其它承包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11、對於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遲的,工期相應順延:

(1)不可抗力;

(2)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

(3)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日期支付勞務費,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4)承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但仍未能從發包方獲得施工必需的指示、工程材料、圖紙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進行;

(5)一週內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電、停氣或安排任務不及時造成停工、窩工累計超過8小時。

(1)第十一條(3)、(4)、(5)項;

(2)發包人同意的其他情況。

13、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承包人應立即通知發包人,並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迅速採取措施,盡力減少損失,發包人應協助承包人採取措施。發包人認爲承包人應當暫停工作的,承包人應暫停工作。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後48小時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續發生時,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發包人通報一次受害情況。

13.2不可抗力結束後14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13.3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遲延履行方的相應責任。

13.4承包人承擔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自身財產損失。

14、送達: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相關書面檔案的送達方式爲:一方應當以書面方式將本方的明確要求送達至對方本合同協議書中註明的地址,對方應當在收到之日起7日內予以書面答覆,逾期未答覆或無人接收、拒收的,視爲同意對方要求。

一方本合同協議書中註明的地址發生變更時,應當在7日內書面告知對方,逾期告知或不履行告知義務的,由過錯方承擔相應責任。

15、事故處理:

15.1發生重大傷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發包人應按有關規定立即上報有關部門,同時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事故進行處理。

15.2承包人要積極配合發包人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及傷亡人員家屬的安撫工作,避免過激行爲的發生。

16、施工變更:

16.1施工中如需對原工作內容進行變更(工程發包人和工程承包人雙方書面確認並經監理籤認的變更可作爲勞務價款結算的依據),發包人應提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變更通知,並提供變更的相應圖紙和說明。承包人按照發包人發出的變更通知及有關要求,進行下列需要的變更:

16.1.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16.1.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16.1.3改變有關的施工時間和順序;

16.1.4其他有關工程變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6.2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導致合同價款的增加及造成的承包人損失,由發包人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因變更減少工程量,合同價款應相應減少,工期相應調整。

16.3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變更費用和由此導致發包人的直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損失補償總額不能超出分包合同價款的5%),延誤的工期不予順延。

17、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的手續: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款發票,發包人須將填寫齊全的、收款人爲承包人全稱的支票或匯票交給承包人。承包人應指定專人負責與發包人辦理付款手續。發包人將合同價款支付給承包人在22.4款中指定的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並索要收款憑證。

18、由於發包人安全施工方案不完善、安全施工投入不足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發包人承擔。由於承包人不能落實安全施工方案或不服從發包人安全施工管理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責任由承包人承擔。

19、爭議:

發生爭議後,除非出現下列情況,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工作連續,保護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單方違約導致合同確已無法履行,雙方協議終止合同;

②調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爲雙方接受;

③仲裁機構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④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20、合同解除:

20.1承包人和發包人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務分包合同。

20.2發包人與建設單位的施工總承包合同解除的,發包人可以發出通知解除本合同。

20.3發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可以停止工作。停止工作超過28天,發包人仍不支付合同價款,承包人可以向發包人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20.4承包人不按照本合同的約定提供符合施工要求的作業人員或不履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其違約行爲足以影響本施工項目的質量、安全、竣工工期時,發包人可以書面告知承包人並限期要求其完全、恰當履行合同義務。承包人逾期不能按約定履行義務的,發包人可以發出通知解除合同。

20.5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者因工程建設單位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20.6本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時,發包人應通知承包人解除本合同並辦理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手續。分包合同價款結算支付手續完畢後,承包人應及時撤離現場。承包人未及時退場,給發包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承包人承擔。

20.7合同解除後,承包人應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餘材料、設備的保護和移交工作,按發包人要求撤出施工場地。發包人應爲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條件。

20.8合同解除後,不影響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因合同解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1、合同終止

雙方履行完合同全部義務,合同價款支付完畢,承包人向發包人交付勞務作業成果,並經發包人驗收合格後,本合同即告終止。

第三部分 專用條款

22、項目經理、施工隊長及勞動力管理員:

22.1發包人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爲 ,職務: ,工程建造師(項目經理)證書號 ,身份證號碼: ,委託權限: 。發包人也可委託 有現場籤認用工、辦理洽商變更手續的職權,人員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承包人。

22.2承包人委派的擔任駐工地履行本合同的負責人爲 ,職務: ,崗位證書號: ,身份證號碼: ,委託權限: ,人員如有變動,應提前7日書面通知發包人。

22.3發包人現場勞動力管理員爲 ,上崗證號: ,職責爲: ;承包人現場勞動力管理員爲 ,上崗證號: ,職責爲: 。

22.4承包人委派的分包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爲 ,身份證號碼: ,職務: ,聯繫電話: ,在京住址: ,家庭住址: 。

23、圖紙:

發包人應在勞務分包工作開工 天前,向承包人提供與分包工程有關的圖紙

套。

24、材料:

24.1承包人應在接到圖紙 後天內,向發包人提交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計劃;經發包人確認後,發包人應按供應計劃要求的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和供應時間等組織貨源並及時交付給承包人;需要承包人運輸、卸車的,承包人必須及時進行,費用另行約定。發包人保證所提供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要求,如質量、品種、規格、型號不符合要求,承包人應在驗收時以書面形式提出,發包人負責在三日內更換或調整。

24.2承包人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機具及構配件。因保管不善發生丟失、損壞,承包人應進行賠償,並承擔因此造成的經濟損失,但賠付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 %。

24.3施工中由承包人提供的低值易耗材料、工具用具包括 

25、質量標準:

本工程應當達到質量評定 等級。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 

標準予以獎勵;未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 標準予以處罰。

26、安全文明施工標準: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要求達到: 。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 標準予以獎勵;未達到此標準,發包人將按照 標準予以處罰。

27、送達:

本合同14條約定的送達方式適用於以下情況:

(1)承包人要求發包人依照約定進行結算或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承包人表示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

(3)承包人要求發包人依照約定提供施工必須的工程材料、圖紙;

(4)承包人要求發包人停止違約支付分包合同價款行爲的;

(5)承包人要求發包人確認設計變更和工程量增加、籤認零工、停工、窩工的;

(6)發包人要求承包人對勞務工程不符合約定部分予以整改的;

(7)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符合合同約定的人員、提供合法有效的管理資料等履約行爲;

(8)本合同9.10、10.15所列事項;

(9)雙方約定的其它情況。

28、本合同價款覈算規則及構成方式

28.1本工程的合同價款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計算:

(1)固定合同價款; 

(2)工種工日單價;

(3)綜合工日單價;

(4)建築面積綜合單價。

28.2分包合同價款包含以下內容: 

28.3分包合同價格風險幅度範圍爲 ,超過風險幅度範圍的,應當及時調整。調整標準爲 ,調整依據爲 ,調整程序爲 。

28.4本工程的分包合同價款,除經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書面確認的工程變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條約定的價格調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調整。

28.5採用第(1)種方式計價的,

合同價款中包含 

,其中人工費 元。

28.6採用第(2)種方式計價的,不同工種工日單價爲: 

,單價爲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爲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爲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爲 元/工日,共 工日;

,單價爲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 元。

28.7採用第(3)種方式計價的,綜合工日單價爲 元/工日,共 工日。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 元。

28.8採用第(4)種方式計價的,建築面積 m2,分包合同價款單價爲

元/m2,其中:地上結構 元/m2,地下結構 元/m2,初裝修 元/m2,精裝修 元/m2,機電設備安裝 元/m2,其它

元/ m2;

另:低值易耗材料費、工具用具費 元。

28.9施工中發生的零工單價爲 元/工日,停工、窩工單價 元/日。

28.10採取建築面積綜合單價方式的:

28.10.1遇本合同終止、中止、解除時,雙方約定:未形成建築平米的勞務作業工程量的計算方式爲 ,計算規則爲 ,單價爲 。

28.10.2雙方約定,本合同平米麪積的計算規則爲 。

28.10.3雙方約定,本合同平米麪積的變更規則爲 。

29、施工過程中分包合同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

29.1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承包人應當在每月20日前對上月完成勞務作業量及應支付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予以書面確認,書面確認時限自發包人收到承包人報送的書面資料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3日。書面確認後,雙方約定採取以下 方式結算支付分包合同價款:

29.1.1發包人在書面確認後5日內全額支付已確認的勞務分包合同價款。

29.1.2發包人每月 日支付 元分包合同價款。

29.2由於發包人將分包合同價款支付給分包合同價款收取負責人以外的人員或存在其他違規、違約支付行爲的,造成的後果由發包人負責。

30、違約責任:

30.1發包人違約責任:

30.1.1不按約定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價款的,除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以外,還應按同期銀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包人的損失,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繼續予以賠償。

30.1.2不按約定覈實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除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以外,還應按同期銀行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利息;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承包人的損失,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繼續予以賠償。

30.1.3不能提供足夠的工作面,造成窩工的,除支付窩工費用外,還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0.1.4不能按時提供質量、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完全符合要求的材料、設備機具、構配件造成窩工的,除應支付窩工費用外,還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0.1.5發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分包合同義務的其他情況時,應向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0.2承包人違約責任:

30.2.1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誤一日,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

30.2.2承包人施工質量不符合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整改,承包人因自身原因無法完成的,發包人可以委派其他勞務企業完成,產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30.2.3承包人未達到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標準,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 %。

30.2.4承包人以非正當方式(包括10人以上圍堵、佔據施工現場、發包人辦公場所;以任何手段阻止施工現場正常施工、發包人正常辦公秩序;阻塞交通;攀爬塔吊、建築物、廣告牌等;以及《國務院信訪工作條例》〔國務院第431號令〕第二十條規定的行爲)向發包人提出要求的,承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如該違約金不足以彌補發包人的損失,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繼續予以賠償。由此造成工期延誤、質量未達到約定標準、文明安全施工未達到約定標準的,發包人索賠違約金不受本合同約定的上限的約束。

30.2.5承包人未在每月 日前向發包人提供上月本企業在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出勤情況、工資覈算及支付情況的蓋章書面記錄的,每發生一次,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

30.2.6承包人不履行或不按約定履行分包合同的其他義務時,應向發包人支付違約金 元,最高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5%。延誤的承包人工作時間不予順延。

30.4發包人先有30.1.1、30.1.2行爲的,承包人的30.2.4行爲不構成違約。

30.5承包人先有30.2.4、30.2.5行爲的,發包人自行爲發生之日起 日內不履行分包合同價款的結算和支付手續的行爲不構成違約。行爲存在連續狀態的,自連續狀態終止之日起計算時限。

30.6發包人30.1.1、30.1.2行爲、承包人的30.2.4行爲的違約責任由本合同雙方、發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員承擔連帶責任。發包人及承包人下列人員應當簽訂保證書作爲本合同附件。

發包人: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承包人: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姓名 身份證號: 

31、特別約定:

31.1發包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結算、支付分包合同價款,如存在違約行爲,造成承包人拖欠本工程務工人員工資的,除按照本合同的違約條款承擔責任外,還應對承包人拖欠的本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承擔連帶責任。

31.2承包人先有30.2.4行爲的,雙方約定自行爲發生之日起 日內,雙方簽訂的關於本合同分包價款的協議爲無效協議。

31.3發包人30.1.1、30.1.2的違約行爲、承包人30.2.4的違約行爲賠償義務不因雙方在雙方簽訂本合同結算書,發包人全額支付分包合同價款、承包人全額支付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資並將全部工資支付情況書面報送前籤認的協議而免除。

以上違約責任的免責條件爲:在雙方簽訂了本合同結算書、發包人全額支付了合同價款、承包人全額支付了本項目上所有工人的工資並將全部工資支付情況書面報送發包人之後 日內簽訂特別協議。

32、爭議解決:

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可以自行和解或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調解,任何一方不願和解、調解或和解、調解不成的,雙方約定採用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爭議: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3)向 人民法院起訴。

33、本合同正本兩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各執一份;本合同副本

份,發包人執 份,承包人執 份,發包人負責向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份。

34、補充條款:

35、附件:

附件一:保證書

附件二:

附件三:

保 證 書

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本人 是 項目發包人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本人已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本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並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本人職責。

中標建造師(項目經理):

時間: 年 月 日

保 證 書

施工隊長

本人 是 項目承包人施工隊長。

本人已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本勞務分包合同內容並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本人職責。

施工隊長:

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