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實施細則新整理版

勞動合同實施細則新整理版

勞動合同實施細則新整理版

1、用人單位違法責任加重 書面合同須1月內訂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規定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當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解釋】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也就是說,即使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爲,這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係即建立,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即享有勞動法律規定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放寬了訂立勞動合同的時間要求,加重了用人單位違法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其行爲即不違法。

2、降低裁員對勞動者的影響 用人單位應承擔社會責任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相比,補充規定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在6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解釋】

《勞動合同法》一方面強化了對用人單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另一方面考慮到用人單位調整經濟結構、革新技術以適應市場競爭的需要,放寬了用人單位在確需裁減人員時進行裁減人員的條件。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兩種可以裁員的情形: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3、細節問題同樣要規範 “職業危害”須事先明確

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中增加了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以及社會保險等條款。明確要求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將“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在勞動合同中明確寫明。

【解釋】

增加工作地點條款,這是因爲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住所地不一致,有必要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予以明確;增加了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條款,進一步明確該勞動者具體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社會保險條款,以強化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意識;增加了職業危害防護條款,用人單位承擔如實告知義務,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欺騙。

4、應對多種主體、形式 新法適用範圍擴大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在適用範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

【解釋】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在適用範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別,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以及事業單位中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他勞動者均應當建立勞動關係,並執行本法。

5、防止試用期成“白用期” 加大對勞動者保護力度

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強調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解釋】

《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期限,而且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法》限定了試用期工資的最低水平,限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除試用期勞動者。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6、保障勞動者擇業自由  合同完善違約金規定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爲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規定了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解釋】

競業限制的人員只是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

除培訓服務期約定、競業限制約定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7、勞動合同短期化問題突出 鼓勵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的;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XX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XX年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解釋】

當前一些用人單位爲規避法定義務,不願與勞動者簽訂長期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已經嚴重影響了勞動者的權益。

所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是一個終身制的“鐵飯碗”。換句話說,只要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存在,或者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可以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