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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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終止醫療期內是否可以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因病處於法定醫療期內的,勞動合同不能終止,而是自然續延(不是續簽)至醫療期滿爲止,只有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纔可以因期滿而自然終止。

醫療期滿後勞動者未痊癒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

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