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補償

員工提出終止勞動合同 補償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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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補償多少

要看具體情況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的,員工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按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2個月的本人工資的標準賠償。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員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爲代通知金,N+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