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與藝人經紀合同能不能同時簽訂

勞動合同與藝人經紀合同能不能同時簽訂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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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與藝人經紀合同可否同時簽訂

從我國《合同法》對合同的類型劃分來看,經紀合同不屬於有名合同的一類,另外根據《經紀人管理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經紀人,是指在經濟活動中,以收取佣金爲目的,爲促使他人交易而從事居間、行紀或者代理等經紀業務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16條規定:“經紀人承辦經紀業務,除即時清結外,應當根據業務性質與當事人簽訂居間、行紀、委託等合同,並載明主要事項。”由此可見,經紀合同的性質是隨經紀業務的性質而定,法律並沒有對其定性。實踐中,一種看法是演藝經紀合同的性質就是委託合同。而另一種觀點認爲,演藝經紀合同是具有特定勞動內容的混合性合同,由於演藝行業的特殊性,一部分經紀公司往往並非簡單的受託人,而且還扮演着藝人操盤手的角色,體現在經紀合同上既有委託或代理演藝事業的內容,又有有關藝人的宣傳、培訓、錄製和出版唱片的內容。這種混合性質的經紀合同具有行紀、居間、委託等合同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