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設立公司章程範本樣本

第一章總則

新設立公司章程範本樣本

第一條爲規範我司組織和行爲,保護公司股東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台州市實行商事登記改革推動民營經濟發展若干意見》等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爲我司行爲準則,公司全體股東、董事、監事和高檔管理人員應當嚴格遵守。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疇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疇:____。(以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名稱)、出資方式、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公司認繳註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七條股東姓名(名稱)、認繳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證件號出資

方式認繳額

(萬___________元)出資期限

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於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前繳付到位

股東不按照章程規定繳納出資,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構成,是公司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籌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聘請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監事,決定關於執行董事、監事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執行董事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長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策;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策;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策;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請或辭退公司經理。

第九條股東會初次會議由出資最多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股東會會議分爲定期會議和暫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______日此前告知全體股東,但全體股東另有商定除外。

定期會議應每半______年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執行董事,監事建議召開暫時會議,應當召開暫時會議。

第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長或者減少註冊資本決策,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決策,必要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透過。其他事項由代表一半以上表決權股東透過。

第十四條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策;

(三)審定公司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______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利潤分派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長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

(九)依照經理提名決定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六條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行公司______年度經營籌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立方案;

(四)擬訂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詳細規章;

(六)提請聘請或者辭退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請或者辭退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請或者辭退以外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十七條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會聘請產生。監事任期每屆爲______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行爲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行爲損害公司利益時,規定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建議召開暫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執行董事、高檔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執行董事爲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股東會會議以爲需要規定其她事項

第二十條股東之間可以互相轉讓其某些或所有出資。

第二十一條股東向股東以外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她股東過半數批准。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告知其她股東征求批准,其她股東自接到書面告知之日起滿______日未答覆,視爲批准轉讓。其她股東半數以上不批准轉讓,不批准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股權;不購買,視爲批准轉讓。

經股東批准轉讓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她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協商擬定各自購買比例;協商不成,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營業期限長期,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______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尚未繳足註冊資本,清算時浮現資不抵債時股東應先繳足註冊資本。

(一)公司被依法宣佈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其她解散事由浮現,但公司透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除外;

(三)股東會決策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其她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覈定爲準。

第二十五條公司章程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叄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