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協議(工傷)
甲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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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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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因與 勞動爭議一案,自願委託乙方的律師代理,經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供雙方共同遵守執行:
第一條 委託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託,指派乙方的律師作爲甲方上述一案的 工傷認定、傷殘鑑定、工傷索賠的調解、訴訟和非訴訟代理人。乙方根據辦案需要可以變更,部分輔助工作,乙方可以安排助理完成。
第二條 代理權限
非訴訟階段
代理甲方做工傷認定、傷殘鑑定,代理甲方與用人單位調解工傷賠償。
仲裁、訴訟階段代爲立案,出庭,代爲陳述事實,申請回避,參加辯論和調解,代爲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提出反訴,提起上訴,申請執行,代簽、代領法律文書及其他事項。
第三條辦案費及代理費收費標準
雙方依據《江蘇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雙方的友好協商,在充分考慮本案耗費的工作時間;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委託人的承受能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的基礎上,就本案乙方收取律師費商定採用如下第 種方式
1、本案採取一次性收費,律師代理費爲 元,在簽訂本協議的同時支付。
2、本案採取協商收費的方式,合同簽訂之日先付 元辦案費用,後期的律師代理費 元在甲方收到賠償款時同時支付。
3、本案按照階段收費,工傷認定階段支付辦案費用 元;傷殘鑑定階段支付辦案費用 元;工傷保險待遇理賠階段代理費用 元在甲方收到賠償款時同時支付。
特別說明:甲方前期支付的律師費不衝抵後期應支付的代理費。工傷認定和傷殘認定階段費用需辦案前支付;如分階段收到工傷賠償款項的,應在收到款項當日支付相應比例代理費;依法向法院、仲裁委和鑑定機構等機關交納的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辦案和長途差旅費另行約定。
第四條 代理費支付方式
1、甲方應當根據前款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律師辦案及代理費。否則,乙方有權拒絕爲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保守在辦案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祕密、個人隱私;
3、乙方應及時報告委託事項的辦理情況,如辦理人員變更應及時電話告知甲方;
4、甲方應及時、如實全面的向乙方陳述與委託事項相關的案件情況,提供與委託事項有關的必要的證據材料,協助乙方辦理委託事項,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終止代理,乙方依約已收取的費用不予退還;
5、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後,乙方已收取的上述律師費不予退還,並可根據工作進度索要代理費。
6、甲方在收到賠償款後不及時支付律師費的,視爲爲甲方違約,甲方除了繼續支付律師費外,還應當向乙方支付壹萬元違約金。
第五條 委託合同解除
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接受委託後,如發現甲方不履行上述義務,或對辦理事項不配合,乙方有權解除委託合同,依約所收代理費用不予退還。
3、甲方單方解除本協議後,乙方已收取的上述律師費不予退還,並需支付3000元違約金。
4、乙方接受委託後如未按法院或仲裁庭通知參加訴訟活動,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退還所收代理費用。
第五條協議效力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方執壹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時即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
第六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無錫仲裁委員會仲裁。
甲 方: 乙 方:江
代表人: 電 話: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編: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