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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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不願意續簽

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覈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就是說辦理離職手續,交接工作和最後工資的結清可以同步進行。如果沒有交接工作,那麼最後的費用公司也可以不用結算。也就只能有這點東西能要挾員工,還有就是有沒有簽訂保密協議等,有個2年的保密期限。所以和員工相互溝通好最重要

其實這個離職的程序的話都是分爲這兩種類型的,但是這兩個情況又有不一樣的東西,我們可以根據我們具體遇到的這個情況來解決的。其實重點還是要跟這個單位進行這個溝通,才能解決好事情的。雙方有時候互相體諒一下,然後好好商量這個事情就解決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