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浩律師建議:實務中,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39條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之前應固化勞動者相應的證據,否則用人單位很容易被仲裁裁決違法解除。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