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前假需要開什麼證明?

產前假需要開什麼證明?
律師解析:一、產前假需要開什麼證明
產前假需要開的證明有醫院的診斷證明、住院證明、體檢證明等。
女職工妊娠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2個半月;如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
二、國家法定產假是多少天
國家法定產假是98天.
我國法律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產假九十天,分爲產前假、產後假兩部分。即產前假十五天,產後假七十五天。所謂產前假十五天,係指預產期十五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後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