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沒有續簽合同怎麼辦

在合同到期後,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但單位方面沒有續簽合同,面對這種問題,勞動者如何維護自身權益,我們從以下相關規定來了解一下: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未滿10年,當勞動合同到期限後,單位不願意再續簽勞動合同的,可以終止雙方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後,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同意續約的,用人單位在原勞動合同終止之日起一個月內應與勞動者重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履行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原合同終止之日起的次月應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與勞動者重新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同爲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補籤書面勞動合同,停止支付雙倍工資。
民法典》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單位沒有續簽合同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