剋扣工資要怎樣按勞動法補償和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向勞動者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爲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剋扣工資要怎樣按勞動法補償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