剋扣工資怎樣按勞動法補償和賠償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應向勞動者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剋扣工資怎樣按勞動法補償和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