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做滿7天辭職有工資,用人單位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也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