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年休假天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
(1)第二條:工作人員工作年限滿1年、滿10年、滿20年後,從下月起享受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第七條:機關、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工作人員休年休假,應當徵求工作人員本人的意見。
機關、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人員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對其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中,除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外,其餘部分應當由所在單位在下一年第一季度一次性支付,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二條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七條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

事業單位年休假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