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規定有哪些

哺乳假規定:
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產假期滿後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准,可請哺乳假。
1、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2、用人單位應當爲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職工安排每天不少於一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天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設立哺乳室。
機場、車站、碼頭、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母嬰室,並配備相應的設施,爲哺乳提供便利條件。
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爲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視同其正常勞動並支付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3、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

哺乳假規定有哪些

法律依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爲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