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怎麼舉證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這是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一般原則。同時,考慮到用人單位作爲用工主體方掌握和管理着勞動者的檔案、工資發放、社會保險費繳納、勞動保護提供等情況和材料,勞動者一般無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對用人單位提供證據又作出了特別規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這一規定再次明確和擴大了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減輕了勞動者的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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