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競業禁止協議無效的情形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1、與不負有保密義務的普通工作人員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條款無效。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所謂“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應當是能夠接觸普通工作者接觸不到的商業祕密的特殊人員。實務中,不能將競業禁止協議條款中的“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範圍擴大至該公司所有業務人員,否則屬於濫用。
2、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競業限制期限違反該條規定的應屬無效,但未超過二年的部分仍然有效。
3、競業禁止協議條款中對地域範圍的限制過大的,該條款可能無效。
地域範圍的限制是指競業禁止協議條款約定離職的勞動者在何地域內不得與原用人單位進行競爭。競業禁止的限制地域應以可能產生實質性競爭的範圍爲限,一般不應超越用人單位經營範圍涵蓋的區域,不能擴大到僱主將來可能拓展的地域,更不能籠統的限定爲全國。
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