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協議如何撤銷

1.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雙方協調一致後可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畢竟此協議是合同形式存在的。
2.如果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可以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3.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可以解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八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九條,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三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競業限制協議如何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