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糾紛仲裁後一審判決,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如果再上訴至法院:1、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2、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