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屬於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

稅收是屬於初次分配,稅收中的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等)屬於初次分配。
初次分配可分解爲三部分:
(1)以稅金形式上繳國家,成爲國家財政收入,由國家統籌安排,在全社會範圍內使用;
(2)以企業基金形式留歸企業支配,用於企業發展生產、集體福利、職工獎勵等;
(3)以工資形式分配給企業職工,由職工個人支配和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爲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援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援、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第六條
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資訊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資訊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資訊共享制度。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資訊。

稅收屬於初次分配還是再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