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貨合同印花稅

購貨合同印花稅

購貨合同印花稅

印花稅及其有關規定【1】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稅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稅。因納稅人主要是透過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來完成納稅義務,故名印花稅。 現行印花稅只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徵收,沒有列舉的憑證不徵稅。列舉正式的憑證分爲五類,即經濟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和經財政部門確認的正式的其他憑證。 具體徵稅範圍如下:  (一)經濟合同  1.購銷合同  2.加工承攬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  7.倉儲保管合同  8.借款合同  9.財產保險合同  10.技術合同此外,在確定應稅經濟合同的範圍時,特別需要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1)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視同合同徵稅。  (2)未按期兌現合同亦應貼花。  (二)產權轉移書據我國印花稅稅目中的產權轉移書據包括財產所有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專利實施許可共6項產權的轉移書據。  (三)營業賬簿 1.資金賬簿。  2.其他營業賬簿。 凡在我國境內書立、領受屬於徵稅範圍內所列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包括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書立各類經濟合同的,當事人在兩方或兩方以上的各方均爲納稅人。 各類經濟合同,以合同上所記載的金額、收入或費用爲計稅依據。產權轉移書據以書據中所載的金額爲計稅依據。記載資金的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爲計稅依據。實行從量計稅的其他營業賬簿和權利、許可證照,以計稅數量爲計稅依據。 印花稅的比例稅率有五檔,即: 1、0. 5、0. 3、0.05和4。  (一)按比例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計稅金額適用稅率 (二)按定額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方法應納稅額憑證數量單位稅額印花稅採用貼花的`方法完稅,在合同簽訂時、賬簿啓用時和證照領受時貼花。 按《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稅:  1.已繳納印花稅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正本丟失或損壞,用副本代替的除外);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批准的免徵稅的其他憑證;  4.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 什麼憑證要交印花稅【2】 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