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承攬合同中的違約責任

承攬合同訂立後,雙方的利益就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一方不按合同辦事都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經濟上的賠償責任。 

(1)承攬人的違約責任 

1)未按合同規定的質量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定作人認爲尚可利用的,應當按質論價;不同意(或不能)利用的,應當負責修理或調換,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過修整或調換後,仍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定作人有權拒收,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2)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量少於合同規定,定作人仍然需要的,應當照數補齊,補交部分按逾期交付處理,少交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有權拒收並有權解除合同,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由承攬人賠償; 

3)逾期交付定作物,應當按照合同規定,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合同中無具體規定的,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延期付款的有關規定,按逾期交付部分的價款總額計算,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未經定作人同意,提前交付定作物,定作人有權拒收。 

4)不能交付定作物或完成工作的,應當償付不能交付定作物或不能完成工作部分價款總值10--30%或酬金總額20--60%的違約金; 

5)擅自調換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或修理物的零部件,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賠償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如定作人要求重新修理或定作,應當按定作人的要求辦理,並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 

(2)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中途變更定作物的數量、規格、質量或設計的,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2)中途廢止合同,如屬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償付給承攬人未履行部分價款總值10--30%的違約金;如不屬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將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20--60%的違約金償付給承攬人; 

3)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承攬人提供原材料、技術資料、包裝物等,或未完成必要的輔助工作和準備工作,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當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將定作物的完成日期順延外,定作人應當補付對方停工待料的損失; 

4)定作人超過領取限期六個月不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將定作物變賣,所得價款在扣除報酬、保管、保養費後,退還給定作人;如變賣定作物所得少於報酬、保管、保養費時,定作人還應補償不足部分;如定作物不能變賣,應當比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延期付款的規定向承攬人償付違約金;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