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姻財產約定(分別財產制)

夫妻婚姻財產約定(分別財產制)

夫妻婚姻財產約定(分別財產制)

{子問題開始}婚姻財產約定 {子問題開始}男方:

姓名:

出生時間:

民族:

身份證號:

{子問題開始}女方:

姓名:

出生時間:

民族:

身份證號:

男女雙方經協商,準備結婚,現雙方就婚後財產製度等相關財產事項作如下約定。

{子問題開始}一、婚後財產製度 結婚後,男女雙方實行分別財產制,即婚前及婚後取得的所有財產在誰名下歸誰個人所有,不適用我國的法定財產製度——婚後所得共同制。此處所述的財產包括但不限於:

產生或存在於境內或境外的所有財產,具體形式如:

1.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投資收入;

4.接受贈與的收入,贈與人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

5.知識產權的收益;

6.在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基礎上產生的其他收益;

7.一方因侵權所獲得的賠償或補償款;

8.一方作爲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但被繼承人明確表示由夫妻雙方共同繼承的除外;

9.個人名下的債權;

10.保險和信託利益;

11.各類動產或不動產;

12.其他各類財產和收益。

{子問題開始}二、男方向女方支付的補償款 考慮到婚後女方以照顧家庭爲主,男方爲主要的經濟來源人,爲保障女方的權益,男方應每年向女方支付一定的家務勞動補償款,作爲女方的個人財產,具體補償方法爲:

1.在女方不工作,全職照顧家庭的情況下,男方每年補償女方 萬元人民幣價值的財產。

2.如女方有工作,男方每年補償女方 萬元人民幣價值的財產。

3.以上補償的財產可以存款、不動產,信託受益等各種形式體現。

例如,男方透過他人設立的海外信託,將女方父母列爲受益人,則女方父母每年信託受益也應記入補償款。

例如,女方不工作,男方在第一年爲女方購買人民幣 萬元價值的住房一套,則 年內男方不需再補償女方,視爲男方一次性支付完女方 年的補償款。

6.該補償的期限以男方工作年限及男方有收入爲準,即男方年老不再工作時,或男方因其他原因未獲得收入時,則停止補償。如男方雖不工作但仍有某些特定收入的,雙方可根據當時情況再行協商補償事項,簽訂補償協議,對補償數額和頻率做一定的調整。

{子問題開始}三、生活費及子女撫養費 雙方婚後共同生活產生的生活費以及子女撫養費主要由男方承擔,女方根據自己的財產情況自願承擔。

{子問題開始}四、婚後的債務 1.由於男女雙方婚後實行分別財產制,因此,結婚後一方名下所欠債務應視爲該方個人債務,由其用個人財產自行承擔。

2.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債權人不知道雙方適用分別財產制,仍可主張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因此,男女雙方在婚後向他人有大額借款前,有義務讓債權人知曉本約定的內容。

{子問題開始}五、財產代持 因生意等需要,婚後雙方可能需要配偶代持某些財產,對代持的財產,不以實際記名人或持有人爲財產所有人,財產的歸屬應以書面的代持約定爲準,歸實際所有權人所有,也不是夫妻共有財產。在必要時,代持人應將代持財產歸還至實際所有人名下。

{子問題開始}六、夫妻共同財產 結婚後,如產生一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如他人贈與二人的財產,可以作爲共同共有財產處理。

{子問題開始}七、和諧互諒 結婚後,雙方應本着和諧互諒的原則,協商處理日常開支和子女撫養問題,日常主要開支由男方承擔,但雙方均可自由使用一定的個人財產投入夫妻生活,作爲互相贈與及支援。

{子問題開始}八、法律適用 考慮到雙方婚後有移民、變更國籍的可能,特對法律適用作如下約定:

本協議在中國簽訂,關於本協議的效力,適用中國法律,本協議效力不受雙方婚姻締結國、經常居住地國、任何一方國籍國、任何一方財產所在地國的法定財產製度的影響。

對本協議內容、條款的解釋,適用中國法律,不受雙方國籍或居所變更等的影響。

{子問題開始}九、其它事項 1.雙方均認可,簽訂本協議內容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並已向律師諮詢瞭解過中國法律有關規定,也明確簽訂本協議的法律後果;雙方也認可,在簽訂本協議時身體健康,神智清楚,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2.簽訂本協議後,若有未盡事宜,雙方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3.本協議以中文簽訂,若將來出現協議外文翻譯件與本協議含義衝突時,以中文版爲準。

4.本約定除雙方協商解除外,在任何情況下均不可撤銷,雙方自願在任何因本協議提起的訴訟中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束。

{子問題開始}男方(簽字):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女方(簽字):

年 月 日

{子問題開始}附: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民法典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