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簽署了空白借條,陌生人催討借款怎麼辦?

【民間借貸】簽署了空白借條,陌生人催討借款怎麼辦?

【民間借貸】簽署了空白借條,陌生人催討借款怎麼辦?

【實務要點】

借款人簽署借條時,借條未明確具體的借款人,而是空白。在這種情況下,持借條要求債務人還款並非一定是真正的出借人。債務人基於善意的出發,向相關人已經履行了還款義務,法院可認定債務消滅,債務人無需再次履行還款義務。

標籤: 借款丨 出借人 丨代理 丨 

【案情簡介】

被告林如海、顏雲花系夫妻關係。2007年8月22日,被告林如海因需借款200000元,出具借條一張,該借條上載明瞭借款金額爲200000元,還款日期爲2007年9月5日,利息以月利率1.5%計算,逾期還款違約金爲日違約金0.05%。出具借條時,證人應子煥在場,借條上的借款金額“200000”、“貳拾”及還款時間均由應子煥當場親筆書寫;借款人“林如海”由被告林如海當場親筆書寫、按印;出借人一欄並未填寫。出借人“盧正才”三字系形成於借條出具之後,具體時間目前尚無法確定。被告林如海於2007年10月10日、2008年7月30日、2008年9月28日、2009年1月25日、2009年2月18日、2009年2月21日及2009年3月21日嚮應子煥所有的浙江省農村合作銀行帳戶1010002144154049分別存款20000元、20000元、50000元、20000元、30000元、100000元、20000元,共計260000元。

被告林如海、顏雲花在原審中答辯稱:被告與原告一直不認識,也沒有向原告借過錢。經過陳君友介紹,嚮應子煥借了200000元,該款也是透過陳君友轉交給被告的。借條亦是嚮應子煥出具的,在場人只有被告林如海、應子煥及陳君友三人,借條上有林如海及應子煥的筆跡,而出借人一欄當時是空着的。被告已分多次嚮應子煥還清本金和利息。後原告確有就該筆款項向被告討要,原告是敲詐,雙方便發生了爭打,並向派出所報案。因爲應子煥是原告朋友,應子煥把被告出具的借條送過來交與盧正才,派出所也便沒有再繼續處理此事。由於借款本息被告已嚮應子煥支付完畢,應子煥委託原告將該借條還於被告,但原告現卻填上自己的名字並以此借條起訴被告。故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律師分析】

出借人、借款人在簽署借條的過程中,一定要明確借款相關事實,包括: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金額、借款時間、利息等重要事項,儘量不要出現空白之處,以免日後有患。

但在司法實踐中,可能由於出借人交由代理人代爲處理出藉資金的行爲、便於日後轉讓債權、規避風險等各種因素考慮,而簽署有空白之處的格式條款的借條的現象頻頻出現。

在出現此類的情況下,借款人一定要格外注意明確還款的對象、還款時及時收回空白借條,如果是代理行爲,一定要審覈委託代理的文書,以及出借人的真實身份,避免自己的還款行爲無法消滅債務,避免日後無相關的第三人拿着空白借條索要債權。

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的過程中,會着重審查事實部分的內容,對於借條形成的背景、原因、過程等進行仔細調查,結合日常的社會經驗,根據證據是否能夠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標準進行最終的判決。

摘自參考文獻:民間借貸糾紛審判案例指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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