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公司競業禁止

軟件公司競業禁止

軟件公司競業禁止

甲方:

乙方:

第一條 競業禁止

協議所稱競業禁止,是指乙方在《特許經營合同》(或《勞動合同》)(以下簡稱合同)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從事與特許系統相競爭的業務,包括以下列任何一種方式參與競爭的行爲:

1、乙方因執行其在甲方的工作職責或完成甲方所指派的工作任務,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一切合法成果(包括但不限於: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或其他保密資訊),爲職務成果。該等職務成果的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均歸甲方所有,乙方應當積極提供一切必要的資訊和採取一切必要的行動(包括但不限於:及時提供甲方所需的配合、協助和支援等),協助甲方取得和行使該等職務成果的知識產權。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內利用乙方的業餘時間和甲方以外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與甲方業務相關發明創造、作品、計算機軟件、技術祕密或其他保密資訊,乙方主張由其本人享有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向甲方書面申報。經甲方覈實,認爲確屬於非職務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識產權。乙方沒有向甲方書面申報的,推定其屬於職務成果,其所有權和知識產權均歸屬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對該等成果進行使用、許可、轉讓和/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用。即使日後證明該等成果是乙方非職務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經濟責任。保密資訊的表現形式,可以是有形或無形的,也可以是口頭、書面、繪圖、電子或其它形式的。

3、本協議中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發明權、發現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用權、商業祕密權以及爲現行法律規範所認可的其他知識產權。本協議中所稱的“關聯交易”,是指:乙方與乙方(和/或乙方之親屬)參股、入股、任職或者 擔任顧問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經濟體進行交易。

4、本協議中所稱的“任職”,以乙方從甲方領取工資爲標誌,並以該項工資所代表的工作期間爲任職期間。任職期間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加班的時間,而無論加班場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場所內。

第二條 禁止期限

競業禁止的期限爲合同履行期間。

第三條 禁止行業

1、乙方保證在甲方工作期間,應嚴格遵守甲方制定的保密規章制度。對於甲方的保密規章制度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之事項,乙方亦應本着謹慎、誠實的態度,採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維護其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技術祕密或其他保密資訊,以保持其機密性。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違反甲方制定的保密規章制度的,視爲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之行爲。

2、保密資訊是有價值的商業祕密。除爲執行乙方在甲方的工作職責或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務所必需外,乙方不得對該保密資訊加以編輯、複製、備份、刪除、修改、銷燬、發表、披露、傳播、傳授、轉讓或做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利用或處分。

3、乙方保證不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協議的存在或本協議的任何內容。

4、若乙方在甲方任職前已對其他單位或個人承擔保密義務(簡稱:在先保密義務),並且該在先保密義務在乙方開始在甲方任職時尚未結束的,則乙方在爲甲方任職期間,不得將該在先保密義務下尚處在有效保密期內的保密資訊用於對甲方的服務,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款、向政府部門支付的罰款,等等),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5、乙方在爲甲方任職期間,不得采取非法手段獲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保密資訊並將其用於對甲方的服務,否則,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向權利人支付的賠償款、向政府部門支付的罰款,等等),應由乙方賠償給甲方。

6、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自甲方對本協議第一條所述的保密資訊採取適當的保密措施並告知乙方時開始,到該保密資訊由甲方公開或該保密資訊已合法向社會公開時止。無論乙方因何種原因離職,乙方離職之後(自離職之日起)仍應對其在接觸、知悉的屬於甲方或者雖屬於第三方但甲方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資訊,承擔同在甲方任職期間一樣的保密義務。

7、乙方因職務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保密資訊及其載體,均歸甲方所有。若記錄着保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則視爲乙方已同意將這些載體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甲方。甲方要求乙方返還或銷燬這些載體的,應給予且只須給予乙方相當於載體本身(不含其中記載的內容)價值的經濟補償

第四條 禁止地域

乙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地域範圍,包括乙方參與本協議規定的競業禁止行爲時,總部特許經營系統實際開展經營活動以及已經簽署《特許經營合同》正在籌備經營的省(市、自治區、特別行政區)。

第五條 補償

乙方瞭解並同意,甲方應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中爲基本工資,爲乙方履行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所支付的費用。甲方另外支付給乙方的獎金和期權價值的30%也爲甲方爲乙方履行保密及競業禁止義務所支付的費用。除前述保密及競業禁止費用外,乙方不再要求甲方再支付其他任何款項及費用。

第六條 支付

給予乙方的補償,應當按月(季)支付,乙方應當按照甲方指定的時間到甲方財務部門領取補償。甲方不按時支付的,乙方應當向總部申訴,總部應當在_________個月內予以解決;超過期限仍未解決的,乙方不再承擔競業限制義務,否則,不得免除乙方承擔的競業限制義務。

第七條 返還、銷燬和移交

1、乙方應當於離職時,或者於甲方提出請求時,返還或銷燬其從甲方獲悉的保密資訊及其載體。但當記錄着保密資訊的載體是由乙方自備的,且保密資訊可以從載體上消除或複製出來時,可以由甲方將祕密資訊複製到甲方享有所有權的其他載體上,並把原載體上的祕密資訊消除。此種情況乙方無須將載體返還,甲方也無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

2、乙方在甲方任職期間或向甲方辦理離職手續時,應按甲方的要求將其保管的保密資訊移交給甲方指定的人員。乙方拒不移交的,視爲嚴重違反勞動紀律之行爲。

第八條 競業禁止以及關聯交易

1、乙方承諾:在受甲方任職期間以及從甲方離職後二十四個月內,不直接或間接地從事同甲方業務具有競爭性質的業務,不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競爭對手提供諮詢、顧問性或者其他形式的服務;不聘用甲方的任何其他員工爲自己工作,也不唆使甲方的任何其他員工接受外界聘任。

2、乙方承諾:在甲方任職期間,不利用自己在甲方的職務便利進行關聯交易,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

第九條 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其所得收入歸甲方所有,並應賠償損失。賠償損失的數額,爲乙方所參與的業務在違約期間所獲得的利益,或者甲方及特許經營系統在違約期間所受到的損失,包括爲制止、調查違約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2、前款所稱在違約期間所得利益,或者在違約期間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根據違約行爲的情節給予_________萬元以上_________萬元以下的違約金。

3、乙方違反競業禁止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並停止給予乙方補償。乙方在承擔違約責任後,仍應繼續履行競業禁止義務,且無權要求甲方繼續給予補償。

第十條 協議文字

本協議使用總部統一制定的文字,不得擅自更改;擅自更改的,其內容無效,仍應按原協議文字的內容執行。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由甲方、乙方及_________各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