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審覈指引

房屋租賃合同審覈指引

房屋租賃合同審覈指引

{子問題開始}房屋租賃合同審覈指引 

房屋租賃合同,是指房屋出租人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給付約定租金,並於合同終止時將房屋完好地歸還出租人的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審覈要點主要包括:

{子問題開始}一、出租物業的面積  對於出租物業已有房地產權證或業經法定機構出具測量報告的(常見於房屋、寫字樓、廠房、商鋪的整體租賃),合同雙方最好將房地產權證或測量報告上所記載的建築面積約定爲租賃面積,並將房地產權證或測量報告作爲合同附件。

對於出租物業未有房地產權證或未經法定機構出具測量報告的(常見於商場、寫字樓的部分租賃),合同雙方最好共同聘請一家中介測量機構對租賃面積進行測量,並共同派代表參與測量的過程。在測量結束後,合同雙方代表應就測量結果進行確認,並將測量報告、測量圖表作爲合同附件。

{子問題開始}二、出租物業的用途

(一)租賃合同應明確租賃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經出租人書面同意不能改變用途;改變用途不應違反房屋的本來可用範圍、房屋本來的使用性質。

(二)合同應約定承租人如果要改變租賃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書面許可。合同應約定擅自改變用途時承租人的違約責任、出租人的解約權等。

{子問題開始}三、租賃期間

租賃合同應明確約定租賃的起止日期。根據《民法典》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租賃期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爲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子問題開始}四、出租物業的交付條件

在租賃合同的交付條款中,出租物業的交付條件應屬核心條款,其衍生出來的問題不僅涉及實際交付的時間、租賃期限的起算,還涉及交付物品的維修、出租物業的返還、保證金和各項押金的返還等問題。在出租物業的交付條件中,應當約定承租人應在房屋交付前付清租賃合同約定的在交付前應支付的所有款項,包括但不限於保證金、預付租金、預付管理費、裝修押金。

{子問題開始}五、租金的計算與支付

租金起算點要明確;如有裝修時間,不計算租金的(所謂免租期),也應明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條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補充協議約定或合同相關條款、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子問題開始}六、裝修與提前解約

合同應約定,承租人裝修房屋和裝修方案應獲得出租人書面同意;裝修不應破壞房屋基本結構。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還裝修費。

{子問題開始}七、押金的支付與返還

租賃合同通常約定承租人支付相當於數月租金的押金給出租人,主要用於:1、擔保租金的支付,防止欠租;2、對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對房屋及其附屬設備的損害;3、防止拖欠水電費等相關費用。

對出租人而言,一定要收到押金後再交付出租房屋。在退租時,租賃雙方應檢查房屋狀況,除房屋和設備的正常損耗外,如不存在損壞,進行費用結算後,出租人應將押金退還承租人。

{子問題開始}八、違約金

房屋租賃合同中可以針對不同情形分別約定違約金:遲延支付租金的違約金、擅自改變用途的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的違約金。

{子問題開始}九、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修責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擔房屋和附屬設施的維修費用;對於一些微小的維修,雙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約定,但一定要明確範圍,最好能列一個清單,避免含糊不清將來發生糾紛。

{子問題開始}十、房屋附屬設備、水電氣等相關手續

租賃合同應當對房屋附屬設施的情況作出明確的約定;對房屋使用相關的水、電、天然氣、暖氣、網絡、電話、有線電視等使用和繳費應作出約定。對房屋的鑰匙交接、物業交接等做出約定,並按照約定進行交接、作出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