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公安的國家賠償

涉及公安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於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爲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爲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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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撤案國家賠償是否有


案件撤銷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而依照《國家賠償法》,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判處刑罰或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這種情況下采取的逮捕措施,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2、對於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刑事拘留措施的,應當明確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採取的刑事拘留措施,應當在上述法定期間內進行偵查取證,予以甄別。採取拘留措施的時間超過規定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的,應當規定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