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房產投資入股如何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
第一條規定: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規定:對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第三條規定:《 營業稅稅目註釋(試行稿) 》(國稅發[1993]149號)第八、九條中與本通知內容不符的規定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 》(國稅函[1997]490號)規定: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的有關法規 : 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爲。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徵收營業稅: 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 以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的行爲,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財稅[2002]191號結合國稅函[1997]490號及國稅發[1993]149號檔案規定,從以下四個層面掌握檔案精神:
1、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收營業稅;
2、以不動產、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
3、以無形資產中的商標權、專利權、非專利技術、著作權、商譽等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徵收營業稅;
4、單純的股權轉讓不徵收營業稅。
二、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營業稅怎麼繳納?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91號)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的行爲,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徵收營業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發〔1997〕490號 )規定:“根據《營業稅稅目註釋》的有關規定,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投資入股,與投資方不共同承擔風險,收取固定利潤的行爲,應區別以下兩種情況徵收營業稅:以不動產、土地使用權投資入股,收取固定利潤的,屬於將場地、房屋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租賃業’項目徵收營業稅。
綜上所述,關於投資入股營業稅,如果是房地產投資入股,只是單純的轉讓股份就是不收取營業稅的,對於以不動產投資入股也是如此,只接受利潤分配,是不收取營業稅的,如果是用於其他的業務使用,是按照業務的類型收取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江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