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稅收處理方式有哪些

一、私募基金如何交稅

私募基金稅收處理方式有哪些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衆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範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爲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係。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爲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爲契約制私募執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係,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爲,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爲,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着我國或認爲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爲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私募基金的稅務在我國法律上規定很少,因爲私募基金是近幾年纔剛剛興起,在繳納稅務方面還沒有完善,但是私募基金的組織或者團體還是要繳納一定的稅務。機試我國法律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法律規定,那麼就按照其他方面,比較通用的稅務繳納的法律規定來執行。

二、私募基金稅收處理

(一)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準爲: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準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準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準,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準,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覈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裏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等於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徵收率,它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稅的方法比較像。

3、公司型和合夥型的增值稅

對於增值稅來講,公司型的和合夥型的主體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來說,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採購端分別來介紹。

(1)銷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稅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於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稅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檔案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契約型基金在稅法上採用的是納稅主體徵稅原則。由於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透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爲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二)所得稅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的公司繳稅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2、合夥制基金所得稅

那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稅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後的餘額作爲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後的餘額作爲銷售額。如果說相抵之後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稅期間,與下一納稅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覈算,但是選擇之後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並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稅的計稅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稅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2)股權投資基金的銷項

營改增之後,對於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稅的時候,財稅【2002】191號檔案裏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徵收營業稅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後也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透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臺。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透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目來徵收增值稅。

(3)進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稅務、諮詢服務的購買,均屬於進項範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4)契約型基金的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作爲一個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於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檔案。

(三)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夥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諮詢收入。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夥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一個彙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夥人一方,合夥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爲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爲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爲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於公司和合夥,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爲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諮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麼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於投資收益,還是屬於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爲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爲類似於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裏,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爲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小編對私募基金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以及私募基金稅收處理方式和規定都有介紹,不管是企業還是個人納稅,是我們納稅人應負的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可以透過投資分紅、管理費等按照募集金額一定的比例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