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發票抵扣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在實踐中,我們知道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後是可以進行增值稅發票抵扣的。不知大家是否瞭解,進行增值稅發票抵扣的適用範圍、抵扣期限、抵扣要求都是有相關規定的,那麼增值稅發票抵扣時間是怎樣規定的?下面本站的小編爲大家詳細介紹一下。

增值稅發票抵扣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增值稅發票抵扣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透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因此,從開票之日起爲認證期限的第一天,認證期限爲180日並非6個月。

二、需注意的五個事項

1、適用範圍

59號公告規定,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至認定或登記爲一般納稅人期間,未取得生產經營收入,未按照銷售額和徵收率簡易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繳納增值稅的,其在此期間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可以在認定或登記爲一般納稅人後抵扣進項稅額。

2、憑證取得

目前,增值稅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農產品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只有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情況下,其進項稅額纔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爲此,企業籌建期在購進貨物時,儘量選取經營規範、信譽較高、經營時間長,並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的企業進行交易;要求對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開票方應提供有關資料,並仔細比對相關資訊,看看是否符合規定;嚴格審查發票的真實性,並透過銀行帳戶支付貨款,對於項目不全、字跡模糊等不符合抵扣規定的情況,要求銷售方重新開具發票。如果對取得的發票存在疑問,應當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求助查證。

3、抵扣時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一般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並在認證透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逾期未認證、未申報抵扣的,不能抵扣進項稅。

農產品收購、銷售發票和稅收繳款憑證,沒有規定抵扣期限。但要注意,憑通用繳款書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如果不全,其進項稅不得抵扣。

4、抵扣要求

納稅人取得進項發票用於抵扣時,總的原則是要有真實交易,不能虛構業務、虛報數量,一般不要接受銷售方上門提供的專用發票,更不能接受虛開的發票。“票、貨、款”要相一致,即購進貨物(提供勞務)、支付貨款、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註明的銷售方(提供勞務方)名稱、印章與其進行實際交易的銷售方一致。

對於海關專用繳款書,59號公告明確,納稅人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規定的程序,經國家稅務總局稽覈比對相符後抵扣進項稅額。

對於增值稅專用發票,59號公告明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的程序,由銷售方納稅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例,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時間爲2014年8月,超過了180日的認證期限。甲公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規定的程序,填開《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資訊表》,並由銷售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後重新開具藍字增值稅專用發票,憑該藍字發票進行認證抵扣。

5、不得抵扣情形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不得抵扣進項稅的情形,納稅人要予以重視。

另外,對既有增值稅應稅業務,又有非增值稅應稅業務,要合理劃分應稅項目與非應稅項目,準確計算當期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乘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營改增”納稅人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乘(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額+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當期全部營業額)。

增值稅發票抵扣時間在上文中爲大家介紹了一下,大家需要注意一下。有的人因爲粗心大意而錯過了增值稅發票抵扣時間在這樣的情形下是不可以進行抵扣了。這時的增值稅發票只能當做普通發票來解決了,需要全額計入採購的成本。所以在工作中大家需要多加註意時間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