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舊負傷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勞動者因舊負傷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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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離職後確診職業病還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

凡被確診爲患有職業病的職工,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發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享受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職業病待遇。1職業病患者的待遇,由所在單位行政、工會、勞動鑑定委員會(小組)根據職業病診斷證明和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度按國家現行規定確定,並安排其醫治或療養。在醫治或療養後被確認不宜繼續從事原有害作業工作的,應在確認之日起的兩個月內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另行安排工作;對於因工作需要暫不能調離的生產、工作技術骨幹,調離期限最長不超過半年。2從事有害作業的職工,因按規定接受職業性健康檢查所佔用的生產、工作時間,應按正常出勤處理。如需進一步檢查,不論其最後是否診斷爲職業病,在此期間可享受職業病待遇。3患職業病的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由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後方可辦理調轉手續,並將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移交新單位。職工到新單位後,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係,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4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併者,由合併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的,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構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