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相關規定

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相關規定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爲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爲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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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如下:
一、公務員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由所在單位以工資總額爲基數,按單位所屬行業工傷風險類別對應的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個人不繳費。
        二、各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工傷保險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工傷保險業務。
        財政、衛生和計劃生育、民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做好工傷保險有關工作。
        三、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經費渠道解決。
        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市級統籌、全市統收統支。
        四、公務員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五、公務員參加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期間發生工傷的,以及本通知實施前被有關部門認定爲公(工)傷的,自本通知實施後,其工傷醫療費(舊傷復發醫療費)、工傷康復費、輔助器具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及配置輔助器具的交通食宿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其他待遇仍按原渠道解決。
        六、原威海市衛生局、財政局《關於加強職工因公負傷、職業病和女職工計劃內生育醫療費管理的通知》(威衛保〔1998〕3號)中“因公負傷、職業病患者的醫療業務工作由威海市立醫院承擔。職工因公負傷、職業病的醫療費,憑法定部門出具的證明,由市財政、所在單位按70%、30%的比例負擔”的規定自本通知實施之日起廢止。
        七、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