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待遇是什麼?

一、工傷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待遇是什麼?

工傷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待遇是什麼?

工傷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待遇是:因爲已經退休,所以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都已經終結,所以無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只能按照養老保險人員死亡待遇進行享受。在職職員死亡後可以享受喪葬費、撫卹金、救濟金三項養老保險待遇。

二、相關法律依據是什麼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爲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爲: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 )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三、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爲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二)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爲: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卹金,分別爲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爲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

對於工傷退休後的員工死亡的情況,法律上規定按照正常死亡的情況對待,享受正常死亡的各項費用補助,不再享受工傷的待遇,這一點在正文中給出了明確的解答。各地對於喪葬費的和撫卹金的賠償金額計算標準根據各地的情況略有不同,具體還是以當地的規定爲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