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工人工傷待遇是怎麼樣的

一、退休工人工傷待遇是怎麼樣的

退休工人工傷待遇是怎麼樣的

因爲工傷造成傷殘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係,此種情況員工可以按月享受補貼直至達到退休年齡之後享受養老保險金。另外一種是員工以前出現過工傷,達到退休年齡之後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如果存在傷殘等級還可以獲得解除勞動關係的補助金。根據地區不同規定也不一樣。

1、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4、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5.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需要說明的: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領取傷殘津貼,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和辦理提前退休。待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辦理退休,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應享受傷殘津貼標準的,按傷殘津貼標準補足差額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退休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待遇。養老保險基金在按因病死亡喪葬費補助標準支付喪葬費後的差額部分,退休人員原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保的由原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意見二的規定

2016年3月28日國家人社局發佈了《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對《工傷保險條例》執行過程中容易產生爭論的問題進行了明確。

其中第二條明確規定: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在用工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如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爲其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