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否職業病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如今工作種類越來越多,工作壓力越來越大,勞動者的身體,每天承受着外界很多方面的侵害。很多人在工作的時候或者退休後,可能會查出自己的身體患有某種或多種疾病。這時候勞動者可以對自己患有的疾病進行職業病鑑定,接下來談一談勞動者可否職業病鑑定的流程是什麼。
  一、勞動者可否職業病鑑定

勞動者可否職業病鑑定的條件是什麼?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四十條規定:

勞動者可以在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鑑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
  二、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勞動者、用人單位和診斷機構的有關要求
  (一)職業病診斷的申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或其用人單位均可提出申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簡稱爲當事人,當勞動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到場可委託他人代理申請。
  (二)申請職業病診斷時需要提交的資料。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1、職業病診斷申請書。申請者可到診斷機構現場填寫。
  2、勞動者身份證明。必須提交現行有效的身份證或戶口薄。
  3、健康損害證明。如果無健康損害證明,應當到有職業健康檢查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或職業病診斷機構申請職業健康檢查。當勞動者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如果缺健康損害證明,可在申請職業病診斷機構處申請職業健康檢查,以作爲職業病診斷的依據。
  4、勞動關係證明。包括用人單位的介紹信、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勞動關係仲裁書或法院判決書、有效工作證、勞動合同、勞動者提供的證言和證詞等。勞動者提供的證言和證詞需由職業病診斷機構發函至用人單位確認後方可採信。勞動關係證明是職業病診斷申請中最爲關鍵的一個環節,經常存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係的情況,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時必須提交上述資料。特別是勞動者提交的證言或證詞必須經診斷機構發函給用人單位確認後方可採信,如用人單位予以否認,必須經當地勞動關係仲裁機構確認後方可採信。
  5、勞動者的職業史和既往病史。職業史指的是勞動者參加工作以來的工作經歷材料,如曾經到哪些單位工作過,從事什麼職業。既往病史指的是勞動者的既往健康情況,是否患過職業病或其它疾病等。
  6、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指的是勞動者在從事工作過程中曾經參加職業健康檢查的體檢資料。
  7、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申請職業中毒或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必須提供)。指的是勞動者在工作中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結果資料,它是證明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是否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有效證據。如申請苯中毒,那麼在勞動者的作業場所中就應當存在苯,並有相應的檢出結果,如作業場所的苯的濃度是多少。申請噪聲性耳聾,就必須有作業場所的噪聲檢測結果。
  在以上提交資料中,申請職業病診斷者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弄虛作假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必須提交第1、2、3、4項資料,其餘資料可由用人單位補充,用人單位申請職業病診斷必須提交上述所有資料。
  所以無論是在職或者退休,都可以對自己患有的疾病進行職業病鑑定。勞動者可否職業病鑑定的條件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要出具相關的完整的材料和證明,到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擔職業病檢測的醫療衛生機構,才能成功的進行鑑定。鑑定的結果的準確度也取決於這些材料和證明,所以,勞動者進行職業病鑑定的時候應該認真對待,並提供完整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