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其實參與當事人職業病鑑定工作的都是當地比較權威的醫學專家,同時國家也爲了杜絕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從人爲的因素上來影響職業病鑑定結果,對參與鑑定的專家是有一定要求的。申請職業病鑑定的當事人,自然對給自己開展鑑定的專家是比較關心的。那麼,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該具備什麼條件?

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二)具有相關專業的進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四)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鑑定工作。

第四十一條 參加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鑑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爲專家組成員,並有表決權。

第四十二條 專家組人數爲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爲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

職業病鑑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第四十三條 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一)是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二)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鑑定的;

(三)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四)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

首先,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該具備以職業病相匹配的專業技術纔有任職資格,而且專家本人必須要有一個比較好的身體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所謂醫者仁心,在職業病鑑定當中也能夠體現出來。職業病鑑定的工作由專家組的組長來主持職業病鑑定工作,與鑑定結論有利益關係的專家應當迴避鑑定工作。